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本章程于2004年2月经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于2011年1月经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做第一次修订;于2018年12月27日经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做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2月27日经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是由在杭从事房地产经纪、评估、测绘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房地产市场研究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士和在杭州市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杭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会员,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服务政府,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宣传和贯彻政府政策和行业动态;服务社会,规范执业行为,弘扬职业道德,倡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促进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自律创新、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 杭州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hzz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标准和执业规范,开展行业检查,加强行业监督。制定并监督执行房地产中介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行业规范、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涉及违法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二)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以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星级评定,表彰先进,树立行业典范,培育行业品牌,促进行业发展;
(三)接受委托。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四)教育培训。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技术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继续再教育,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协调沟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代表本行业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协同有关部门调处与其他行业、消费者的重大争议;协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领域的纠纷;开展会员间的联谊活动;
(六)调查研究。研究、探讨房地产中介行业改革和发展理论、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组织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学术活动,开展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行业参加有关专业会议;组织会员出访考察,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先进经验,推动行业发展;
(七)编辑出版。建立本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有关书刊、文献、资料,提供行业服务信息;
(八)会展服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委托办理的房地产业展会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九)信息服务。采集、整理、发布国内外专业信息,推动行业内交流合作;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帮助房地产经纪、评估和测绘组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主要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是指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入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产测绘机构和其他为房地产业服务的机构。个人会员是指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入会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人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联系;
(四)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从事房地产中介专业研究、教学的人员或与房地产中介工作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件;
2.其他必要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进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星级评定;
(五)享有与会员类型对应的查询权限;
(六)为单位会员提供在本会官网的企业网站链接;
(七)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业务培训;
(八)在咨询、信息、广告中享受优惠待遇;
(九)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十)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书面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会会员;
(二)单位理事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信用评价良好;
(三)个人理事应连续执业三年以上,信用评价良好。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
第二十五条 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4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4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经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
第四十一条 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第四十六条 事。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
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长轮值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
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
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七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
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八十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
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
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 12月2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