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监事会产生办法
(本办法经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监事会产生程序,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协会法人治理结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事会的产生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体会员、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向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本协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章 候选人资格条件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须为本协会单位会员的代表,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2. 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3.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具有法律、财务或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二)禁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
1. 协会的负责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及有利益相关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监事不得与负责人、理事、其他监事来自同一单位;
3.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4. 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四章 候选人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由会员单位自荐,每个会员单位只能推荐1名代表作为监事候选人。被推荐人须填写《监事候选人自荐表》、《个人承诺书》,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单位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涉及领导干部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提供《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批准文件》。
第八条 秘书处对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核实推荐人选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由理事会根据监事选举名额等额决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向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候选人建议名单须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限内,有关人员均可实事求是向理事会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在反映时应署真实姓名,理事会在3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第五章 选举与确认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到会会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2名。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六章 备案与公告
第十六条 选举结束后20日内,协会应将选举结果报登记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选举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按章程规定进行增补。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