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杭房中协【2016】第6号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从业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信息库,规范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杭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个人的基本信息均应按规定在杭州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服务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在申领《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前,应当先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本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信息登记。
未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不能成为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员;不能参与星级评定;不能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1.机构名称;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法定代表人;
7.员工总数;
8.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9.其他实际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数量;
10.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1.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1.所属经纪机构名称 ;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负责人;
7.员工总数;
8.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9.其他实际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数量;
10.主营区域;
11.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2.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特许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1.机构名称;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品牌标识;
5.经营范围;
6.注册资金;
7.法定代表人;
8.员工总数;
9.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10.其他实际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数量;
11.被特许加盟经纪机构的清单;
12.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3.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四)属于被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1.机构名称;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所使用的品牌标识;
5.加盟期限;
6.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
8.法定代表人;
9.员工总数;
10.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11.其他实际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数量;
12.主营区域;
13.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4.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一)姓名;
(二)性别;
(三)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四)联系电话;
(五)户籍;
(六)照片;
(七)毕业院校和最高学历;
(八)所在经纪机构职务或所从事的岗位;
(九)取得相应技术职称的,填写职称名称和取得时间;
(十)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填写执业证书编号及注册有效期;
(十一)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工作的从业经历,包括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年限(以劳动合同为准)、职务、所从事的岗位等。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做好本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动态维护,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关闭分支机构的;
(三)商业特许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增加或减少加盟店的。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做好本经纪机构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维护,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更新: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新增经纪从业人员的,增加其登记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既有经纪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注销其原登记信息;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之间经纪从业人员进行调整的,调整分支机构人员登记信息;
(四)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其基本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确保录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1.机构名称;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法定代表人;
7.员工总数;
8.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9.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0.星级级数;
11.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1.所属经纪机构名称;
2.固定经营场所;
3.工商注册号;
4.经营范围;
5.注册资金;
6.负责人;
7.员工总数;
8.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数量;
9.主营区域;
10.对外公开联系电话;
11.星级级数;
12.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特许加盟性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应公示的内容外,还应公示:
1.品牌标识;
2.被特许加盟经纪机构的清单;
3.被特许加盟经纪机构的加盟期限。
(四)属于被特许加盟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应公示的内容外,还应公示:
1.品牌标识;
2.加盟期限;
3.主营区域。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姓名;
(二)从业编号;
(三)照片;
(四)联系电话;
(五)从业年限;
(六)成交量;
(七)星级级数;
(八)所在经纪机构名称或所在分支机构名称;
(九)经纪服务评价满意率;
(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及注册有效期;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未信息登记的,不能参与星级评定。该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也不能参与星级评定。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未信息登记的,不能参与星级评定。
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更新的,纳入诚信档案,并按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分数。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当佩戴有效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并向服务对象明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将实际从事该笔经纪业务的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和从业编号记录在相应的合同文本中。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号。从业编号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内容包括姓名、所在经纪机构名称、照片、从业编号、二维码等。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申领,由该经纪从业人员所在的经纪机构统一申请领取。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换发新卡。信息卡丢失、损坏的,应申请补发新卡。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期间,应使用本会统一制作的临时信息卡。
临时信息卡有效期为一个月,有效期自发放之日起计算。
领取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时,应交回临时信息卡。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社会公众、经纪服务对象可向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举报:
(一)未按要求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二)挪用、借用他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转让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上记录实际从事该笔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和从业编号的;
(四)佩戴失效、伪造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
(五)其他未实名从业的情形。
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上述情况,可依法进行查处,并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从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佩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按照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的分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