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钟某 买方:傅某 2023年5月14日,钟某将位于安吉县某房屋在A中介所等4家中介所挂牌出售,但未在B中介所挂牌。傅某因购房委托B中介所寻找房源。2023年8月,A中介所工作人员带着傅某和B中介所经营者到钟某的房产现场看房。2023年8月14日,B中介所兼职工作人员雷某经人介绍从钟某处取得钥匙。2023年8月15日,傅某共支付定金15万元。2023年8月22日,钟某、傅某在B中介所就案涉房产买卖达成一致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总价167万元。2023年9月20日,傅某付清购房尾款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钟某支付B中介所佣金5万元。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A中介所能否向B中介所主张案涉房产成交佣金。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A中介所带领B中介所经营者及B中介所的客户查看过案涉房产,结合房产中介行业的特点及行业习惯,应视为双方就共同合作达成了合意。双方主要争议的问题在于案涉房产成交与A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否相关。B中介所认为案涉房产是其所内兼职工作人员雷某从马某处获取房产信息最终促成交易,案涉房产成交与A中介所无关。从在案证据看,A中介所带B中介所看房时间发生在前,雷某从马某处获得案涉房产信息在后,一审中A中介所提交的聊天记录反映,马某向钟某索要案涉房产钥匙时表示“她这里有一个人想买,想去看一下,去中介拿不太好”,雷某于8月14日取得钥匙后,傅某在8月15日即支付了定金,结合上述交易过程及时间,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有理由相信案涉房产成交是基于A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根据房产中介行业习惯,本院对A中介所要求B中介所支付佣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在房产中介行业中,合作与竞争并存,而佣金纠纷更是屡见不鲜。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关注了A中介所是否能向B中介所主张案涉房产的成交佣金。法院认为,A中介所带领B中介所的经营者及其客户查看了案涉房产,这应视为双方就共同合作达成了合意。结合房产中介行业的特点及习惯,法院认定案涉房产的成交是基于A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并据此支持了A中介所要求B中介所支付佣金的诉请。在房产中介行业中,口头约定和行业习惯往往构成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A中介所带领B中介所看房的行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构成了口头上的合作约定。这种合作模式虽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在行业内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因此,当一方违反这种合作模式时,另一方有权依据行业习惯和法律规定向其主张权益。 为避免类似纠纷,中介公司在合作时应明确合作条款和佣金分配方式。这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来实现,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佣金分配比例、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在合作过程中,中介公司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看房记录、沟通记录、佣金支付凭证等。这些证据在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中介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尊重行业习惯和法律法规。不应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房源信息或干扰其他中介公司的正常业务。同时,也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对违反行业习惯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此外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员工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因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