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买方:杜某(原告) 居间方:某中介公司(被告) 卖方:谢某 2022年3月26日,杜某、某中介公司以及谢某签署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签订合同之前,某中介公司告知杜某此次购房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年限为30年,签订合同时也是按照30年的月供计算的。在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后,杜某付了5万定金,并由某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合同签订后,某中介公司又改口告知因案涉房屋的房龄贷款年限只能贷款20年。杜某认为某中介公司有故意欺骗行为,导致杜某无力承担月供,杜某要求终止后续的房屋交易。经过沟通,某中介公司不愿意退还定金,且在5月16日正式短信和微信告知合同于5月18日解除,并将扣除中介费用后的余额交给卖方。但某中介公司却将5万元据为己有,杜某和卖方均未收到任何款项,杜某起诉要求返还5万元。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第5086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解除,故在本案中不再重复审理。从原告杜某与被告某中介公司员工“晓某”及谢某的聊天记录来看,某中介公司在2022年3月26日签订合同时曾确认杜某购买案涉房屋时可以办理贷款年限为30年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未如实告知案涉房屋因房龄的问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年限不能超过20年的情形,导致杜某为履行该合同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该5万元在第5086号案件中判决由某中介公司支付给谢某,造成了杜某5万元经济损失。产生损失的原因是某中介公司提供了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即杜某的利益,故某中介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杜某5万元。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本案中,中介未如实告知案涉房屋因房龄的问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年限不能超过20年的情形,导致原告产生经济损失。由于中介提供的信息是原告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忠实报告义务,确保向购房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购房方在选择中介时,应谨慎考虑中介的信誉、资质和专业水平,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自行核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查看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以及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来确认房源信息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