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说法(第82期)︱买房被诈骗,中介该担责吗?

标签: 协会说法  发布时间: 2026-05-08 10:35:24 【字体调整: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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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与被告某中介公司于2022年6月26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1、原告以1300万元价格购买上海市某房屋;2、原告支付意向金50万元,如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代表被告某中介公司居间成功;4、被告某中介公司手写增加条款,原告意向金50万元转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周某。后原告发现案涉房屋根本无法买卖,案涉房屋的所谓卖方根本就是提供的虚假房源信息(原告经其他渠道了解到卖方实为诈骗),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某中介公司也承认自身失误,表示愿意归还意向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某中介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归还原告意向金10万元,但剩余的40万元某中介公司认为已经全部转账给了案外人陈某,应由陈某来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首先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原告可以随时从被告某中介公司处取回意向金,其次事实上案涉房屋也无法完成交易,无法达到居间合同约定的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件;再次,被告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公司,其工作人员周某在提供服务时未尽到必要审慎的注意义务,未对案涉房屋的真实来源及案外人陈某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轻信案外人陈某将意向金转账给陈某导致原告损失。故原告基于居间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某中介公司退还剩余40万元意向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并无不当亦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于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等,需要房产中介提供居间服务,中介对于相关事项和居间服务应当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962条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介应提供房源的真实信息,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尽到必要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中介未履行尽职调查和如实报告义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于购房者,在选择中介时,应谨慎考虑中介的信誉、资质和专业水平,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购房前务必要求中介提供房源不动产权证、抵押查封信息等全套资料,并赴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真伪,以减少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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