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2007年5月,陈某(乙方即买方)与刘某(甲方即卖方)签订《房契》,房屋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以9.1万元卖给乙方。甲方于2007年5月15日将房屋钥匙及有关单据一同交给乙方,乙方将9.1万元一次性付给甲方,同日,刘某将房屋正式交付给陈某。 2023年9月,王某(买方)经A公司居间介绍与陈某(卖方)就该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24万元,王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向陈某支付了24万元购房款,房屋依约过户至王某名下,王某向A公司支付了中介费4000元。后王某从他人口中得知原房主刘某的儿子于2006年从案涉房屋坠楼身亡,认为陈某及A公司在卖房时故意隐瞒了案涉房屋曾出现过住户跳楼的情形,双方遂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王某系从邻居口中得知案涉房屋曾发生跳楼事件,但并未提供客观证据佐证。即使确有跳楼坠亡事件发生,发生时间距陈某购房时已逾十余年,且死亡发生地点位于案涉房屋主体结构之外,虽然王某得知此事会对其心理上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与平民大众所理解的“凶宅”还是不同的,故不宜将案涉房屋定义为“凶宅”。另一方面,王某未充分举证证明陈某以及A公司在向其出售案涉房屋时有意隐瞒该死亡事件,致王某产生错误认识而购买,不符合欺诈的构成,故王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解除贷款协议以及要求返还、赔偿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目前法律并未对“凶宅”做准确释明,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根据我国民间风俗习惯,认定通常在房屋主体结构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导致房屋被认定为“凶宅”,而案涉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同时一方面死亡事件距今时间较长,另一方面王某无证据证明陈某以及A公司在向其出售案涉房屋时有意隐瞒该死亡事件,故并未支持王某的诉求。 经查看不同案例,法院在个案裁判时,会关注事件发生与房屋的关联是否紧密、事件发生距今时间长短、出卖人是否有可能知晓相关意外事件等要素,以判定是否以及根据何种事由撤销合同,建议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或可采取自行调查并主动询问,可关注合同涉及非正常死亡内容的设定;中介方须充分利用房屋信息收集的各种途径,应当严格全面调查居间出售的房屋信息,履行好尽力义务、忠实义务和报告义务,充分调查并充分披露,避免因过错而担责;出售方则基于相关信息是否切实影响买受人与出卖人签约,而需审慎判定是否属于出卖人应当予以披露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