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陈某、苏某、张某(原告) 买方:李某 居间方:A中介公司(被告) 2021年4月12日,陈某、苏某通过A中介公司与买方李某进行房屋交易,A中介公司让陈某、苏某通知房屋共有产权人张某来,但是张某未到场,签合同时A中介公司说可以由陈某代张某签约,但未说明签订《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需要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到场亲笔签名或提交书面授权,签完合同后,李某向陈某支付定金20万元,A中介公司将《信息告知书》《价格确认书》《交易节点确认书》等文件要陈某、苏某签署,且所有的文书字体相当小,作为老年人根本无法看清。后其于同年4月14日按约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中介费,后向司法所咨询得知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张某于4月17日向被告表示拒绝追认。陈某、苏某与买方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法院判决由陈某、苏某承担违约金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当退回三原告的中介服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首先,关于陈某、苏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根据前案法院所查明的事实以及本案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苏某、陈某及中介公司均清楚案涉房屋为三原告共同共有,其出售该房屋是需要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苏某、陈某签订合同时,在未征得共有人张某的明确同意下便代其在合同上签名,且张某事后亦未能追认,该代签行为具有过错;而作为具有专业房产经纪的中介公司,其在未有共有人张某的授权委托或当场向张某核实其父母是否确实具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仍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由陈某代共有人张某签名,其并未尽审慎的义务,亦存在过错。最终由于共有人张某不予追认陈某的签约行为,导致买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原告陈某、苏某与被告中介公司均有过错,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陈某、苏某在某区法院案件中应向李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损失,本院酌定中介公司应向陈某、苏某赔偿损失4万元,超过该金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又因中介公司存在过错,且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被解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其收取的中介服务费2万元,应予返还给原告陈某、苏某,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部分卖方与中介为促成交易,在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买方签订定金合同,这种行为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共有产权房屋的处置需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未经同意签订的合同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后果。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屋交易服务机构,负有审核房屋产权状况、交易主体资格的义务。若中介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明知或应知卖方无权单独处分房屋,仍促成交易并签订合同,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中介的此类违规操作还可能面临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影响其商业信誉。 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卖方应确保取得全体共有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中介务必严格审核产权信息,核实交易主体权限;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也应主动核查房屋产权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