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说法(第86期)︱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为何?

标签: 协会说法  发布时间: 2026-05-08 10:39:24 【字体调整:

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李某

      买方:胡某

      居间方:A中介公司、B中介公司

     李某为北京昌平区75号20-3幢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左右与A中介公司口头说过出售房屋事宜,但未签订委托协议。因胡某有意购买该房屋,经A中介公司多次带看,双方于2022年3月26日签订《看房确认书(居间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如需购买该房,由乙方独家提供居间服务,不得与卖房人自行成交或通过其他居间人成交。无论何种情形在甲方确认看房后购买该房屋的,即视为乙方完成居间服务,甲方应按照实际成交价的2.5%支付居间报酬,违反约定成交的,额外支付实际成交价5‰的违约金。B中介公司与李某于2022年3月12日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后李某告知不出售了,2022年4月3日李某又再次委托其出售案涉房屋,后续签署了《房屋出售委托书》、《钥匙托管协议书》。2022年6月28日,李某与胡某、B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后续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后A中介公司将胡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居间费用60万元、支付违约金12万元。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A中介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中“胡某”的签字经鉴定为胡某本人签署,可以认定协议内容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认定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需要看胡某是否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是否绕开A中介公司直接订立合同。根据B中介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胡某先与B中介公司联系约定于2022年3月26日带看案涉房屋,房屋信息已经向胡某披露,由此可以看出涉案房屋信息并非由A中介公司首次向胡某提供,胡某并非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涉案房屋出售方李某与B中介公司订立有委托出售协议,B中介公司作为出售方的委托人,为涉案房屋交易进行了实质上的中介服务,最终促成了房屋买卖交易;A中介公司虽与出售方李某也就涉案房屋买卖有过联系沟通,但双方未签订委托出售协议,胡某选择接受具有受托权的中介方完成房屋买卖交易,客观上不存在过错,不能认定属于故意“绕开A中介公司”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故胡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跳单”情形。A中介公司与胡某签订的《居间协议》目的即在于促成涉案房屋的买卖交易,《居间协议》的约定系基于“跳单”情形出现为前提而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并非胡某只要在A中介公司带看房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即可视为A中介公司完成居间服务,应当支付报酬。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本案中,判定胡某是否构成“跳单”,需要看胡某是否利用了A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确认A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案件中胡某为购买案涉房屋,先与A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后又与B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在B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在A中介公司带胡某看房前,李某已书面委托B中介公司出售案涉房屋,胡某亦通过B中介公司得知房屋出售的情形,胡某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亦有权选择任一中介方促成房屋交易,B中介公司亦提供大量服务内容,最终促成交易。一方面,A中介公司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促成房屋交易所做的工作和所起之作用,另一方面,胡某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过中介方直接订立合同,中介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掌握的信息存在不对称,中介方利用信息优势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中介合同中约定禁止跳单条款不为法律所禁止,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有效,但并非委托人未经该中介方居间而订立合同即构成跳单,仍需根据具体事实情况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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