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原告):庄某 买方:韦某 居间方(被告):佛山某中介公司 庄某将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房屋授权佛山某中介公司进行保底销售(庄某实收110万元),双方约定房屋成交过户后才支付中介费。2025年3月,韦某欲购买上述房屋,被告与韦某确定房屋交易价为113万元。韦某向被告支付了诚意金1万元,约定若后续房屋按113万元成交则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并明确如买方反悔则不予退回。之后,被告通知庄某和韦某按113万元签约,但韦某反悔,拒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25年3月27日,庄某要求被告按照约定没收1万元诚意金并交还予庄某,但经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拒不交还。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在促成房屋交易的过程中,要求案外人韦某交纳诚意金1万元,并明确告知案外人韦某若后续房屋按113万元成交则诚意金转为购房定金,如其反悔则诚意金不予退回。案外人韦某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向被告交纳了诚意金1万元。被告也将该约定告知了原告,原告也没有异议。应视为原告与案外人韦某就诚意金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原告与案外人韦某都对合同没有异议,但案外人韦某反悔不买了,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是案外人韦某反悔不买了,并表示可以把诚意金1万元支付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却又拒绝支付该1万元,而是选择将该1万元支付给了案外人韦某。可见被告作为中介公司,并未履行其应有的义务,将本应支付给原告的诚意金1万元擅自支付给了案外人韦某,故对于原告主张其支付诚意金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5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无论是定金还是未转化为定金的预付金,只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返还条件,中介均无权擅自返还该笔款项。本案中,被告接受原告委托,为其销售房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合同属于中介合同,被告作为中介人,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促成房屋买卖交易。本案中,被告与案外人韦某就房屋交易一事达成初步一致,约定了成交价格、诚意金等事项,但因韦某反悔,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未达成交易,被告主张根据约定,诚意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未达成,其无权将诚意金交给原告。法院未采纳被告的观点,其原因在于:被告作为有偿合同的中介人,若给原告造成损失,需赔偿损失。无论是定金还是本案中的诚意金,其实质上都是一种对韦某履约的担保,应将担保标的物转交给卖方即原告。即使诚意金不符合约定的转化为定金的条件,被告亦无权处分该笔诚意金,加之被告与韦某约定了反悔不予退还诚意金,被告返还诚意金的行为显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需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