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被告,甲方):尚某 买方(乙方):谢某某 居间方(原告):某中介公司 2024年10月23日,尚某与谢某某及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尚某将位于某处的房屋及车位以615万元出售给谢某某。合同签订当日,谢某某支付定金100万元,并约定2024年10月31日前再付100万元,余款以银行放款为准。 合同明确,若甲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或按总价10%支付违约金,并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日万分之五);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或要求支付总价10%违约金。双方另约定各自按总价1%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违约方则须按2%支付。 履行过程中,谢某某要求尚某配合虚高房价以获取更多贷款(“高评高贷”),遭尚某拒绝后,谢某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因协商未果,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法院观点如下:原、被告与第三人谢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第三人提出“高评高贷,虚假提价”的行为由被告明确拒绝,并进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高评高贷属于骗贷行为,违反了国家信贷管理秩序,被告拒绝配合高评高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拒绝高评高贷行为后,能否进而解除本案不动产买卖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在拒绝第三人的高评高贷要求后,的确可以要求第三人继续履行不动产买卖合同。现被告基于交易安全考虑,没有要求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是否违背了第三人及原告的意愿。本院根据第三人聊天记录等内容,第三人在被告不配合高评高贷后,并未放弃高评高贷意图,被告虽可强制要求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但其从交易安全考虑,提出解除涉案合同,第三人在与中介沟通中亦表示同意,故本案不动产买卖合同解除,不能认为被告构成违约。 再者,关于合同解除后,被告是否应继续支付中介费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虽约定被告及第三人应在签约之日起30天内向原告付清中介费,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被告无需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至于违约责任,根据前述分析,本院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且原告作为中介方明确知道第三人购房提出高评高贷要求,但在具体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未告知被告,被告在不知道第三人上述要求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又提出上述要求,中介方虽促成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但并未告知具体要求,对合同无法履行被解除的后果亦有相当责任,故,对原告向被告主张中介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未履行部分将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本案系房地产居间交易中的“高评高贷、虚假提价”案例典型,如何谨慎防范是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的重中之重。这类行为通常涉及中介、买卖双方或评估机构中的一方或多方合谋,通过抬高房产评估价格,帮助买方获取超过实际成交价的银行贷款,从而降低首付比例,而在蝇头小利的背后,对于买方而言,很可能构成骗贷,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为买方,切勿被“低首付”的诱惑冲昏头脑,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是最大风险承担者。明白“高评高贷”是违法违规行为,本质是骗贷;坚持真实成交价;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真实成交价。所有补充协议、口头承诺都不能替代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坚决拒绝签署任何“阴阳合同”,并在了解评估报告的来源后,谨慎对待评估报告,而不是完全依赖中介或卖方推荐的机构。 总言之,防范和规避“高评高贷、虚假提价”的乱象,核心在于坚持合同价格的真实性。脱离真实成交价的操作隐藏着巨大风险。买卖双方都应保持清醒,中介则应恪守职业操守,共同维护一个健康、透明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