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说法(第93期)︱房屋居间服务中员工承诺的法律效力

标签: 协会说法  发布时间: 2026-05-08 10:43:16 【字体调整:

案例简介

an jian jian jie


     卖方:李某武

     买方(被告):赵某

     居间方(原告):某公司

     2025年2月23日,李某武与赵某及某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李某武将其位于某区的某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向李某武预交定金3万元。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21075元,于合同签署后当日内向中介方支付中介费用。某公司业务员孔某贵于2025年2月23日向赵某允诺只收取1.5万元中介服务费,赵某于2025年2月25日向某公司业务员孔某贵微信转账1.5万元。后赵某与李某武房屋买卖交易未达成,据此某公司要求赵某支付剩余中介服务费6075元。


法院认为

fa yuan ren wei


     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李某武签订三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之规定,原告某公司业务员孔某贵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允诺优惠中介服务费的行为,对原告某公司有效。原告业务员孔某贵承诺优惠中介服务费后,被告向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贵转账1.5万元,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在收到该款项后至起诉前也未向被告催收剩余款项,应视为同意优惠剩余中介服务费。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相关法条

xiang guan fa 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律师提醒

lv shi ti xin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事项实施的法律行为对法人发生效力。这意味着,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交易而向客户作出的服务承诺或费用优惠等意思表示,即便未立即形成书面文件,也可能对中介机构产生法律约束力。

      实践中,由于业务沟通中经常采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相关聊天记录和电子支付凭证都可能成为认定双方合意的重要证据。建议中介机构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明确授权权限、规范沟通流程、重要约定及时书面确认等方式,既保障服务质量,又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从业人员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审慎作出任何口头承诺,确保其内容符合公司授权范围和业务规范。对于客户而言,在接受居间服务时,应尽量要求将重要承诺书面化,并核实承诺主体的权限,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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